為了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以及省委、市委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制定以本制度:
一、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院黨總支對各科室的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并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對象為:領導班子、各科室干部、普通干部職工。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追究責任。實施責任追究,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和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處理,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上級領導機關布置的黨風廉政教育和宣傳工作不重視,采取敷衍態(tài)度,致使管理范圍內不正之風嚴重,影響惡劣的。
(二)對直接管理范圍內發(fā)生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各種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本級班子成員或下級嚴重違紀問題長期失察,或者發(fā)現(xiàn)后不報告不處理的。
(三)對查辦黨員、干部的違法違紀案件不履行職責,甚至瞞案不報、壓案不辦、拖案不結的。
(四)直接管理范圍內發(fā)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于管理混亂,致使國家、集體財物被大量貪污,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在選拔任用干部中,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guī)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者的。
(六)利用職權,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tǒng)計法規(guī)、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欺騙組織的。
(七)利用職權,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jiān)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知情不管、不報的,或者長期失察的。
(九)其他不認真執(zhí)行或者違反中央、省及市黨風廉政建設規(guī)定,情節(jié)較重的。
四、實施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屬于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定的,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同時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屬于領導班子主要領導人的責任的,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屬于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的責任的,追究其他成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